纳税信用修复
2020 年 10 月9日,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》,推出“两增加,两调整”的完善措施:
(1)增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。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,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。
(2)增加纳税信用评价前指标复核机制。即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,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,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 月份填写《纳税信用复评(核)申请表》,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。
(3)调整纳税信用起评分的适用规则。将一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从 100 分起评,调整为只要在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的,即可从 100 分起评,从而大幅增加 100 分起评的企业数量。
(4)调整 D级评价保留2年的措施,适当放宽有关标准。即适当放宽 D 级评价保留 2 年的信用管理措施:对于因年度指标得分不满 40 分被评为D 级的纳税人,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 11 分;对于直接判级的 D级纳税人,维持 D 级评价保留两年、第三年不得评为A级。
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:
(1)结果公示,进行诚信褒扬诚信。将对企业在生产经营、投融资,招投标、商业信誉等各方面产生巨大影响。
(2)分类服务,动态管理。对A级纳税人,以提供优质纳税服务为主线,在发票领购、出口退税等方面提供便利;对 D级纳税人,重点监控、从严管理,采取如严格发票供应、加强纳税评估、严格出口退税审核等措施,实现对纳税人信用等级动态管理。
(3)税银互动,助力融资。税务部门与银监部门联系,与辖区内的银行加强协作,共享区域内小微企业纳税信用评价结果,共同助力企业发展。